大荔法院|青年干警谈——“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典型案例展播(第六期)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2 09:30:00 阅读量: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要求蕴含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准确回答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怎么看、怎么办的重大问题。为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青年干警把政治要求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大荔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即日起正式开设 “青年干警谈”专栏,持续发布“东秦新青年” 新时代理论宣讲大荔法院分队队员围绕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 主题的交流案例与实践感悟。

许庄法庭法官助理 武吉星

 

张某诉张某一、张某二赡养纠纷案

司法温情守护“夕阳红”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一(长子)、张某二(女儿)系父子、父女关系。2016年9月,原告因服刑入狱,其养老保险金存折、移民款存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被告张某一(长子)代为保管。2023年3月原告刑满释放时已近70岁,身患慢性疾病,无劳动能力及经济来源,且发现其养老保险金、移民款及土地承包款被被告张某一(长子)领取后未予交付。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赡养费及返还财产未果,遂于2023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中,被告张某一(长子)经传唤未到庭,其在谈话笔录中表示仅愿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被告张某二(女儿)则以经济困难、负债累累为由拒绝支付。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服刑期间,被告张某一(长子)长期领取其养老保险金、移民款并收取土地承包金,未向原告交付分文;原告刑满释放后,二被告对其生活及疾病不闻不问,致其生活陷入困境。2023年12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及原告生活需求,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生活费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从政治上看】

本案中,原告作为刑满释放人员,年近七旬且身患疾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法院通过判决明确赡养义务的法定性,以“每月500元”的具体金额为原告提供稳定生活保障,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同时,针对原告刑满释放后可能面临的家庭排斥、社会融入困难等问题,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传递“不因过往过错剥夺基本生存权”的价值导向,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担当。

【从法治上办】

第一,明确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的过错、子女的经济状况或家庭财产分配问题而免除。本案中,被告张某一(长子)以“仅愿支付200元”为由抗辩,被告张某二(女儿)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正是基于“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要求,任何“附加条件”均不能成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合法理由。

第二,厘清财产代管与侵占的界限。原告服刑期间,被告张某一(长子)作为财产代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并返还的义务。但其长期领取原告养老保险金、移民款及土地承包金却未交付,已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法院在另案调解中,促成被告张某一(长子)返还移民款、养老金、土地承包金共计20000元(分四期履行),既是对原告财产权的救济,也警示了“代管人不得侵占被代管人财产”的法律红线。

第三,弘扬孝老敬亲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二被告对年迈患病的父亲“不闻不问”,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通过裁判明确“子女赡养父母无条件”的原则,向社会传递“孝老敬亲是每个子女的责任”的价值导向,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办案法官说】

赡养纠纷案件看似是家庭内部的“家务事”,实则关乎民生福祉与社会和谐。本案中,原告年近七旬且身患疾病,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优先保障。我们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不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更是为了传递“子女赡养父母无条件”的明确信号。同时,针对被告张某一(长子)侵占原告财产的行为,我们通过另案调解促使其返还20000元,既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也警示了“代管人不得侵占被代管人财产”的法律红线。司法裁判不仅要解决纠纷,更要通过个案传递法治精神与道德导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武吉星)


编辑:贾珮椄

责编:李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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