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西安雁塔法院:邻居家漏水找媒体曝光,侵权了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2 09:31:02 阅读量:

楼上浇花,楼下被淹

这事儿搁谁身上都上火

可如果气不过,找媒体曝光

反而被对方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

这又是怎么回事?

01

案件回顾

张三和李四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本该是和和气气的关系,却因为一场“水灾”彻底闹僵。

 

李四家突然漏水,一番查找后,他认定“罪魁祸首”就是楼上的张三。理由是张三在楼顶公共区域浇花后没关水龙头,水顺着流下来,淹了他家。物业当时也确认并关闭了水阀。

随后李四联系媒体曝光此事。在媒体的报道中,李四面对镜头大吐苦水。

 

大家看看,这些水印子,都是他们浇花不关水淹的!

楼顶是公共区域,他家圈起来当私家花园,我家才总被泡!

 

报道一经发出,评论区瞬间炸了锅。网友们纷纷为李四打抱不平,各种评论也涌向张三。看着网上铺天盖地的指责,张三觉得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便一纸诉状将李四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那么

李四曝光邻居的行为

算不算侵犯名誉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名誉权的目的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不被侵害,保护民事主体社会交往能够正常进行。

名誉侵权行为成立须符合“四要件”,即有侵害名誉的行为、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与加害人侵害名誉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侵害人对发表具有名誉毁损性言论的行为具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李四家中漏水的客观事实确已发生,随后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通过媒体曝光,最终张三位于楼顶的花园被有关部门拆除,在此过程中,李四并未直接发表贬损张三名誉的言论,不能认定李四存在侵犯张三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李四有侵犯张三名誉权的行为,故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作出后,张三不服,遂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本案中,视频中原告张三的脸部进行了马赛克处理、视频报道也并未透露其个人信息和隐私,在评论区的恶意评论等并非被告李四直接发表的贬损原告张三名誉的言论。

在此也提醒大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评论时切不可随意侮辱、诽谤他人,否则有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可能,并会承担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文中出现的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供稿:郭少勇

编辑:贾珮椄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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