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劳务费四年未支付!看紫阳法院毛坝法庭咋处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3 15:18:47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至12月,宁陕县筒车湾镇的钟某为紫阳覃某提供公路工程劳务。工程于2020年12月完工并经覃某验收合格后,双方当日进行了工程计量结算,覃某向钟某出具《工程完工计量结算单》,确认钟某应得劳务工资236900元,已支付171900元,尚欠65000元。

此后四年间,钟某多次向覃某催收剩余工资,但覃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无奈之下,钟某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覃某支付拖欠的65000元劳务工资。

法院调解

毛坝法庭受理案件后,与覃某取得联系。覃某称:双方账目结算存在问题,其实际已向钟某支付劳务工资18万余元;同时,案涉工程实际由钟某的熟人陈某承接后转交给钟某的,结算单上也涉及钟某与陈某两人,陈某也应该支付部分工资。

考虑到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已付款金额及工程转接关系,法院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钟某提交了工程完工计量结算单,明确记载总报酬、已付款及欠款金额,主张这是双方结算的直接依据;覃某则提出已付款项实际超过18万元,并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但未能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同时反复提及工程承接的背景,认为结算单涉及两人应共同主张权利。

法官见双方意见难以统一,耐心释法明理。一方面,法官向覃某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务关系中,结算凭证是确认报酬金额的重要依据,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结算单,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即便涉及承接,钟某作为实际提供劳务者,有权单独主张自己应得的部分。另一方面,法官也与钟某沟通:考虑到覃某对付款金额的争议确有部分转账记录佐证,且案件已拖延四年多,继续诉讼可能面临举证、审理周期长等问题,不如通过调解快速实现权益。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钟某认识到厘清全部付款细节需额外举证,且耗时较长,确实结算单也有另外一个人名字,让覃某全部偿还也确实不合适;覃某也意识到拖延支付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以及继续诉讼对自身信誉的影响。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自愿作出让步:覃某同意当庭支付19000元,一次性了结纠纷;钟某自愿放弃其余诉求,认可该金额为最终解决结果。

法官说法

书面凭证是维权关键。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应注意留存书面证据,如本案中的《工程完工计量结算单》,明确工作量、报酬标准、已付款及欠款金额等核心信息,这是主张劳务报酬的直接依据。若仅依赖口头约定,发生纠纷时可能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作者:李瑞熙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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