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灞桥法院 3·15特辑丨3岁孩童的警示!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3 19:28:20 阅读量:

开栏语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西安灞桥法院微信公众号特推出 【3·15特辑】 。我们将通过一系列发生在您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从过期商品到产品质量,法官将以案释法,提醒经营者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通过这些“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用法治力量构筑更加公平、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新年将至,新买的“舞龙棒”竟变成了“伤人棒”,3岁孩童被烧伤,这到底该谁来负责呢?

案例回顾

2025年1月12日,新年前夕,不满3岁的小陈宝在父母陪同下,在小区门外燃放从被告处购买的“中号舞龙棒”烟花,爸爸点燃,妈妈握着孩子的手,一起举着那根“舞龙棒”。然而,点燃后不到1秒,烟花本应从上方喷射火焰,却从手持部位喷出火焰,导致孩子右手手腕及前臂被烧伤,经诊断为右上肢二度烧伤2%。

 

事故发生后,小陈宝多次前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353.08元。小陈宝父母认为,烟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将蒲城县某烟花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余元。

裁判结果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中号舞龙棒”烟花在燃放过程中,手持部位燃烧,导致原告受伤,说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与被告银行明细相互印证,可证明购买事实,被告应承担销售者责任。监护人亦有过错:原告父母带领幼儿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原告经济损失6206.64元(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判决被告承担70%即4344.65元,原告自行承担30%。

法官说法

广大消费者购买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务必选择正规销售网点,坚决杜绝购买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购买时要仔细查看产品标识、安全说明及警示标志,切勿购买包装破损、标识模糊不清、过期失效的产品。

烟花虽美,安全更重。燃放烟花爆竹时,应严格遵守当地燃放规定,远离人员密集区域、易燃易爆物品,未成年人燃放时必须有成年人全程监护,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要及时留存购买凭证、事故现场照片、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依法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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