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赠与人的撤销权

时间:2022-01-05 16:46:18来源:作者: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赠与人的撤销权

 

案例

胡某曾表示将赠与陶某一万元,且已经交过了五千元,后陶某在与胡某之子小博的一次纠纷中,将小博殴打成重伤。

那么,胡某可以撤销对陶某的赠与并要求陶某返还已赠与的五千元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和六百六十五条,胡某可以撤销对陶某的赠与并要求返还已赠与的五千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效力】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作者:曹茹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