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宗灵:浅析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中的困难与对策

时间:2022-12-09 09:44:36来源:作者:

财产刑执行,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等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以保证国家法律在财产刑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被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财产刑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现行《刑法》中共有 200 多个罪名可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财产刑的适用率大幅度上升。但财产刑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受“重自由刑轻财产刑思想”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影响,普遍存在财产刑空判率高、执行不到位,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为充分发挥财产刑在惩治和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强化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效果,保证我国法律监督的完整性,故以本文通过某基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财产刑执行监督状况,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提出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增强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效果,更好的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

一、财产刑执行现状

目前,财产刑执行普遍是只判决不执行,要么法院难以执行。以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近三年来,该院判决刑事案件共计389件,其中涉及财产刑的案件共139件164人。其中,罚金刑案件中得到全额执行的共101人,其中属于自动履行的共21人,属于强制交纳的共3人,属于亲友代为交纳的共77人;得到部分执行的共2人(全部属于亲友代为交纳);没有得到执行的仍有61人。判处没收赃款及违法所得的案件共涉及15人,均已得到全部执行。财产刑案件的执行结案率不及案件总数的10%,这让财产刑功用的发挥大打折扣。笔者认为,现有法律环境之下,财产刑执行率低的具体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

在判处的财产刑案件中,触犯最多的罪名是盗窃、抢劫、诈骗。此类罪犯不履行财产财的主要是受个人经济条件差趋势才走上犯罪道路,本身不具备正常履行经济能力,与家庭其他人员财产不容易区分。加之,财产刑作为附加刑,与主刑变更执行没有直接联系,对罪犯震慑力不足,交与不交没有影响,甚至滥用困难证明。

(二)被害人缺乏监督动机

由于刑罚本身在被害方看来具有一定“复仇”性质,其在意的是被告人有没有被判处主刑,“被关进大牢”,其本身并非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受益主体,大部分被害人不关心也不懂得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刑的情况,造成法院的财产刑执行活动外部压力较小,缺乏被害人的监督。

(三)制度缺陷下的法院执行不力

法院作为财产刑执行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原因是多方面的:

1.判执脱节。刑事审判庭应当向立案庭移送立案而不移送。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案件往往由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给立案庭,立案庭再移送执行局,对于部分执行标的金额较小、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财产不在本地的执行案件,很多法院案因多人少的司法现状、无法具体掌握罪犯个人财产情况的现实困难等原因,多持“被动立案、被动执行”的态度,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刑庭部门才将这些案件移送立案庭进行立案,导致财产刑案件“空判”现象频出。

2.财产刑执行时效的不明确。为了利于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刑法》、《刑诉解释》中没有规定罚金刑的明确执行时效,看似巧妙的设计却降低了执行效率,执行部门出于执结率、考核等考量,对财产刑案件避之不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执结,……,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3 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 6 个月。这样的期限规定,又与上位法的规定相驳,不利于实际操作,现实效果差。

3.实践中财产刑执行主体不明。以上文中提到的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该院中,为方便罚金收缴,罚金刑一般由刑庭直接收取,未通过执行局,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监督对象主体不明确,在监督过程中容易出现两边推诿的情况。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

近年来,最高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类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某县财产刑执行率有所提高,但执行金额占比只在58%左右,执行率高于执行金额的占比,说明存在执行效果欠佳、监督效果不理想的情况。

1.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作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执检部门发现法院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有违法情形后一般采取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制发检察建议书及纠正违法通知书。但这些监督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它们的功能在于提醒、帮助执行机关发现问题,方便及时有效的纠正。但法律没有规定法院不予纠正时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更多法律措施的权力,难以期待检察机关能够积极、主动介入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过程。

2.财产刑执行信息不对等。现行法律体系没有赋予法院将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的义务,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调查、取证权力。实践中,执检察部门可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掌握判决情况,但后续法院立案庭是否立案、执行局执行的结果法院并不给予通报,执检部门进行实体监督往往无从下手,除了他人的检举、举报,检察机关很难通过其他途径主动实施监督,发现财产刑执行违法情形的偶然性较大。

3.监督办案机制不健全。高检院执检厅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执检工作要以规范监督,加强办案为总要求,要由传统的“办事”为主的思维方式转变为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的工作模式。但相应的办案机制所需的统一的办案规定、规范的执法流程、严谨的文书模式,并没有建立起来。

4.监督力量不足。大多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目前在财产刑执行监督方面机构、人员配备力量欠缺,经过机构改革之后,有的人数少的基层检察院没有设立专门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欠缺人力及物力。以某地基层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没有设立专门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部门,将监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控告申诉及案件管理合并成一个部门,其中专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仅有两名正式干警,该两名干警要承担监督几百名在押人员的驻所检察任务,除了日常配合看守所完成档案管理外,还要进行安全检查、生活卫生检查等,目前的派驻人员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难以满足监所检察工作的需要,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无暇顾及。

三、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建议

1.转变执法思想,增强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识。长期以来,法院财产刑执行工作相对比较薄弱,存在思想不重视、机制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底数不清楚,甚至个别人员违纪违法等多方面的问题。刑事执检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联合同级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做好宣传动员,从思想观念上改变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认知,强化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监督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判决,逐步扭转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局面。

2.通过立法授权检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权。应该建立检察机关主动介入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必要的财产刑执行监督调查权,包括有权向执行机关调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有权对证明违法行为和现场的证据进行固定,执行监督立案后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提供协查等。

3.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法律规定和工作机制。实践中,犯罪分子主刑的执行各个环节工作机制比较健全,而财产刑的执行还有很大空白,需要公、检、法、司加大调研,制定可供操作的财产刑执行机制,使判决生效后,财产刑执行从立案、执行、减刑假释、监督等环节能够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4.建立健全检察监督保障机制。一方面,法检两院要强化思想共识,推动协作共赢。双方要明确职责分配,细化工作要求,健全财产刑执行沟通协作的长效机制。互相通报财产刑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具体要求,定期与法院刑庭、执行局召开座谈会,通报财产刑执行情况,探讨财产刑执行难题,统一思想认识。一方面,抓信息化建设,自上而下逐步构建检法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法院将财产刑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等文书公开给检察机关,以便及时动态掌握财产刑立案情况、执行进展、执行信息变更等情况。


责编: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