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9 17:13:12来源:作者:
兵兵是某建筑公司的员工,毕业工作已经两年了,为人善良耿直。一日下班路上发现一所学校发生火灾,兵兵便奋不顾身的冲进学校教室救人,在抢救一名学生时被火烧伤。学校对兵兵的行为表示了公开的感谢并给予了一定补偿,但是补偿并不够治疗烧伤的费用。于是兵兵向公司申请工伤待遇,但是公司认为兵兵所做之事与出版社并无关系,因此不予认定兵兵为工伤。那么此种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兵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是国家极力提倡保护的,因此,如果职工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到了伤害,应该得到充分的救助。对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班途中,职工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兵兵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受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曹茹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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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