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案例

时间:2022-02-15 15:28:12来源:作者:

危险驾驶案例

 

【案情介绍】2021年9月4日晚9时左右,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合阳县和家庄镇合独路与王家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的血醇浓度为221.1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自愿认罪,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作者:康华锋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