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组织学习高检院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列 进一步做好做实洛南县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时间:2022-02-22 16:49:47来源:作者:

认真组织学习高检院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列 进一步做好做实洛南县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是高检院首次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案件为主题发布的指导案例,意义重大,用意深远,对于基层院如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参考。为进一步做好做实洛南县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推动“阳光矫正”品牌创建,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组织干警认真对该批案例进行学习了,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本次发布的五个社区矫正监督案例,即有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对矫正对象予以收监建议的案例,也有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矫正对象建议予以减刑的案例,表明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不仅要监督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通过这五个案例,表明检察机关在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过程中,要从过去单纯性的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要综合运用查阅档案、调查询问、信息核实等多种方式,查明社区矫正中存在的违法情形,精准提出监督意见。其次,通过该五起案例,进一步厘清了实践中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了明确,指明在实践中应综合考量违反的性质、次数、频率、手段、事由、后果等各客观事实,并准确把握主观恶性大小,以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来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是对《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这一规定中的“跨市、县”的具体内涵予以明确,明确了跨市、县包含跨越省份之间的市、县。最后,通过该五起案例,表明检察机关在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中,在必要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查相关病历等材料,同时合理的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的意见,凝聚共识,确保办案质效和监督的社会效果。


编辑:王晨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