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4 16:53:40来源:作者:
编者按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为新时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写下了生动注脚。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略阳法院将以“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为载体,在公众号开设“以案释法”专栏,由略阳法院法官释法说理,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
本期将发布案例:《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
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13日,谷某在超市购物时,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店员将其拦下询问,谷某突然倒地猝死。谷某家属起诉要求超市赔偿38万余元。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求。谷某家属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和基本救助义务,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店员发现谷某不当行为后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行为具有正当性,且超市先后及时拨打了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月6日第01版)
【释法明理】超市员工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自助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在适当限度内阻拦不当行为,是自助行为。
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其合理的内涵和边界,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既为受害者提供及时必要的保护,又要避免经营负担过重的保障义务。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在老人倒地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和标准,结合实际,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条的核心是 “依照法律的规定”,即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在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基于“公平”的损失分担。
本案涤除“死者为大”、“谁受伤谁有理”等法外观念的影响,不再一味强调有损害就要有人来填补,向社会传递出合法维权的理念,充分体现司法裁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李娟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