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男子不钟情,哪个少女不怀春。青年男女恋爱,礼尚往来是正常现象,但这里面还是有个限度,超出必要限度的开支,是应当予以返还的。
今年20多岁的王某勤劳踏实,是远近闻名的“好男儿”。2020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了相隔不远的女孩李某。经过一年的相处,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并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
然而正当王某满心欢喜准备婚宴的时候,李某却突然失联,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家里人也表示不知道去了哪里。这一下可把王某急坏了,心情也迅速跌入谷底。原来王某与李某交往过程中,不仅经常请李某吃饭消费,而且李某多次以买手机、交房租、还花呗等理由向王某索要钱财,这些数目累加达到了十多万元,已经完全超过了王某的经济负载能力,如果李某一去不回,岂不是人财两空。
失望伴着焦虑,让王某寝食难安。在煎熬中度过了一个多月之后,王某终于鼓起勇气走进了两河司法所,将自己的遭遇和盘托出,希望能够得到法律帮助。婚姻情感纠纷看起来是小事,不妥善处理就会酿成大事,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李某的电话,准备展开说法教育,但对方始终无人接听。
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便带着王某来到派出所,请派出所出面查询联系李某,最终辗转找到了李某的另外的联系方式。但在电话接通后,李某非但不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惭愧,反而态度蛮横,认为自己是与王某谈恋爱,期间的花费属于王某的自愿行为,没听说过还要返还的规定。李某的强词夺理虽然令人气恼,但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司法所工作人员依然耐心向李某释法明理,并详细宣讲了钱财赠与的相关法律法规。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婚恋期间的日常消费属于交往过程中的正常开支,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一般会视为赠与。但若是超过了合理限度的开支,如购置贵重物品、给对方交房租、偿还债务等,以及明显的借贷行为,实际上已经不是赠与,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一方仍以赠与关系占用或拒绝返还贵重物品或钱财,则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关系,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因为自觉理亏,李某最终同意调解。经过两河司法所和派出所的精心组织和细致联调,两人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返还王某婚恋期间各项支出6万元。
律师说法
热恋中的男女经常会为对方的日常消费“买单”,但恋爱期柔情蜜意,分手后翻脸无情的并不少见。也无怪乎很多影视剧中有男主角经常抱着本子记小账,实际上这是一种证据意识。恋爱期间花费名目众多,一定要区分赠与和债务的关系,赠与虽然可以撤销,但恋爱期间的一般性消费赠与是不应当返还的。
而且在恋爱期间花费一定要注意,虽然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以情感作为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无权要求返还的,因为情感不能成为赠与行为所附的义务,将人的情感作为赠与成立生效的条件违背了公序良俗,法律也是不予支持的。
作者:郭健 张立辉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