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典释法」彩礼是否要退还?

时间:2022-03-04 17:14:45来源:作者:

「据“典释法」彩礼是否要退还?

 

“彩礼”亦称聘礼,是中国婚嫁习俗之一,近年来随着彩礼数额的不断提高,基于离婚而引发的彩礼返还案件也随之攀升。

2022年2月24日,城固法院龙头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张某男与被告杨某女在外务工时认识,后两人慢慢发展成恋人关系。2020年12月双方家长对二人结婚事宜进行了商谈,男方给付女方彩礼12万元,2021年4月俩人举办了婚礼,但二人一直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原、被告分居两地务工,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互相不信任,从而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关系恶化,经双方家人协商劝解未果,二人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起诉被告返还彩礼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龙头法庭经过开庭审理,根据案情及相关证据,审理后认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是按照习俗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为促进双方感情交往的民事行为。彩礼可视为是以双方将来登记结婚作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未能结为夫妻时,应视为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彩礼。

【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文规定婚姻自由,社会主义国家提倡的是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提倡的是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准则的婚姻行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为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一般由男方按地方风俗给付女方的大额现金和贵重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否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订立了婚约,并由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万元。原告与被告虽然举办了婚礼,但两人未去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也未补办登记,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法律不予认可。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生育子女,原告为支付彩礼致使经济状况受到一定影响,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万元。


作者:李优、孙光然

编辑:王晨伟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