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顾客用餐时遗失了财物店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时间:2022-04-21 17:24:13来源:作者: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顾客用餐时遗失了财物店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胡先生与朋友在某饭店就餐时,将自己随身携带的背包放在餐桌旁的一张空椅子上。当吃完饭胡先生准备取包买单时,却发现自己装有手机、钱包等财务的包丢失了。胡先生马上向饭店负责人交涉,要求饭店赔偿自己丢失财务的损失。可饭店负责人称:饭店内的墙壁贴有“请顾客注意保管随身携带的财务,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的声明,因此饭店已经尽到了提醒顾客的义务,不应对胡先生丢失的包负责。请问,在饭店用餐时背包被人偷走,饭店应当赔偿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时,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并不是意味着任何经营者都必须无条件地对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担保管义务。通常情况下,法律或者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饭店要为顾客保管财物,而且顾客在用餐时工作人员也并没有为顾客保管财物的义务。事实上,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在自己视力所及范围之内,保管自己的财物是人之常情,这一点对于饭店来说也是一种惯常做法。因此,饭店既没有违反法定义务,也没有违法约定义务。同时该饭店在店内墙壁多处标示“请顾客注意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很明显该饭店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本案中饭店不应对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丢失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作者:曹茹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