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可以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报告进行初审吗?

时间:2022-11-17 16:50:04来源:作者:

多年来,地方各级各地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都是由主任会议拟定的。对于议程草案确定的议案和报告,主任会议是否都要进行初步审议,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听取报告和审议议案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权力,主任会议不需要事先初步审议;一种观点认为,主任会议事先把关也未尝不可。

主任会议在不逾越常委会审议职权的情况下,对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确定的相关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和初审,既能充分发挥主任会议职能作用,又有利于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提升。

首先,主任会议有权初审。地方组织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或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只有在听取议案相关情况汇报,进行讨论审议后形成初步意见,才能决定是将议案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还是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因此,主任会议进行初步审议,既是工作需要,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初审有助于常委会议事质量。监督法第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实践中,主任会议组织调研或视察时,不仅实地察看相关情况,还要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并座谈讨论,然后形成调研报告或视察报告。主任会议在听取和审议调研报告或视察报告后,连同专项工作报告或议案草案一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发言时提供参考。这样,可以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和工作实效。

再者,初审并不意味着终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虽然是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常设组织,但无权代替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只能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服务和保障。主任会议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但只能是提出初步性意见。不能对相关议案和报告初审后进行搁置,决定暂缓提请常委会审议,从而侵犯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权。更不能越俎代庖,超越职权,代替常委会会议进行结论性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并交给相关部门办理,从而把“初审”变成“终审”。(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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