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6:50:04来源:作者:
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人代会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即以每个专门委员会为单位,把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合并在一起进行整体一次性的表决;或者在届中调整专门委员会成员时,把不同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合并在一起进行整体一次性表决。有人认为合并表决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愿意,因而不妥;有人认为合并表决现实可行,符合实际。
笔者以为,人代会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合并表决通过的方式,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符合人大工作实际。
首先,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来看。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如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人代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并没有行政编制和相应职级,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大都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工作机构负责人兼任。他们自身就是由人代会和常委会选举任命产生,在担任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时,用简单可行的合并表决方式通过,并无不妥。
其次,从专门委员会职权特点来看。专门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工作机构,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研究、拟订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等。行使职权主要方式是开会议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不同于常委会工作机构的领导负责制。因此,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采取合并表决、集体通过,符合实际。
再者,从法律规定和工作实践来看。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都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实践中,从全国人大到地方人大都是采用合并表决方式,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办法规定:“全体会议对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依次合并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地方各级人代会也都参照全国人大做法。
采取合并表决还是逐个表决,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顶层设计,也需要地方各级人大积极探索。(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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