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如何发表好公诉意见

时间:2023-07-01 19:38:0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罗 媛

 

罗 媛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庭审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法庭辩论,而法庭辩论,首先从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开始。公诉意见就是公诉人在庭审调查结束后庭审辩论开始时代表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总结性发言。公诉人通过发表公诉意见,进一步确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案件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建议适当。同时,通过发表公诉意见,促使被告人受到教育,认罪伏法,也教育旁听群众,自觉守法。

一、发表公诉意见的意义

1、发表公诉意见,是公诉人进一步阐释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定性、适用法律、量刑建议正确性的意思表达。我们知道,由于受起诉书格式、语规、篇幅等限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定性、适用法律都是高度概括。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就是运用案中具体事实、证据展开论证,有理有据的让庭审人员和旁听群众清楚起诉书为何认定被告人犯罪、犯了什么罪、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比如我们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有六个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我们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另五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第一被告人律师在公诉阶段就提出,一起犯罪,不同定性,明显是同犯不同罪,公诉机关是有意给第一被告人定重罪,重处罚。公诉人通过发表公诉意见,用案中详实的事实、证据阐述第一被告人已经超出其他寻衅滋事共犯的共同故意,用刀刺伤受害人致其死亡,属故意伤害犯罪。也进一步阐释为什么将其列为第一被告人,为什么对其量刑建议较重,通过对其他各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的详细阐释,让庭审人员、被告人、旁听人员明白起诉书为什么对这些被告人定寻衅滋事罪、起诉书排列各被告人次序、认定主从犯、对不同被告人不同量刑建议的原因。

2.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是旨在进一步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罪行。前面讲过,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的高度概括,所以,很难详尽展示出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的恶劣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公诉人通过发表公诉意见,就可以具体、详细罗列被告人的前述事实,就可以让庭审人员、旁听群众知道这些情况。比如我们办理的李某某非法集资案,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详细罗列了多名老年受害人,他们本来家庭困难,无固定经济来源,仅靠在街道做点生意,卖点针头线脑,辛辛苦苦积攒两、三万元,却被被告人忽悠参与非法集资,结果血本无归,造成生活更加困苦,整日以泪洗面的详细案情,引起法庭对被告人犯罪严重性重视,也引起旁听群众共鸣,也促使被告人不敢再避重就轻,愿意认罪伏法。

3、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是实现普法宣传、教育听众的重要途径。我们知道,公诉人在法庭上除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通过审判打击犯罪外,还具有教育被告人,以案说法教育听众的作用。公开审理,就往往会有听众。公诉人通过发表公诉意见,旗帜鲜明地表明公诉机关的立场,即反对什么、支持什么以及为什么要反对、为什么要支持。通过对庭审案件犯罪成因、犯罪危害性的分析,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而当被告人受到教育,认罪悔罪时,旁听群众也往往会深刻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受到教育。当被告人不认罪时,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则更多地从训诫入手,揭露其“不见棺材不掉泪”的真实面目,通过建议法庭对其从重处罚来重申并兑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会使旁听群众明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律政策的司法体现。

二、如何发表好公诉意见

1.要目的明确,态度坚定。所谓目的明确,就是要明确公诉意见书要阐述什么、达到什么目的。一般情况,公诉意见书应包括“对法庭调查情况的简要概括”,“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清楚”,“通过法理分析,证明起诉书对犯罪定性准确”,“通过具体事实、证据展示,证明起诉书认定主从犯、被告人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正确”,“通过法条、司法解释阐释,证明起诉书适用法律正确、全面”,然后就是通过对犯罪成因、犯罪危害性的剖析,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所谓态度坚定,就是旗帜鲜明的支持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适用法律,不观点模糊。出庭公诉的检察官会经常遇到被告人在法庭上突然翻供,或者辩护人提出与我们起诉书认定事实、定性相左的辩护意见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公诉人一定要有定力、要有自信,要有理有据的维护起诉书的正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更不能人云亦云。

2、要侧重分明、详略得当。要根据庭审被告人认罪伏法情况,有侧重的发表公诉意见。比如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那么在论述犯罪事实方面就简单明了,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或避重就轻,则在这方面就要有理有据的详细论述。如果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定性、适用法律都不持异议,但对量刑建议有异议,则对认定事实、定性、适用法律做简单肯定,一带而过,可重点从其犯罪危害性、有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论述、展示,证明量刑建议是适当的。

3、要语言严谨,逻辑通畅。我们知道,公诉意见书是对起诉书的进一步确认,是公诉人的法庭宣言,是引起法庭辩论的起因,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实际上重点针对公诉人公诉意见的观点进行辩论。所以,我们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语气平和、言辞恰当,言之有物,言之有据,滴水不漏,逻辑推理要严谨、规范,讲法人法语,不信口开河,不强词夺理,更不能用轻蔑、攻击的语言,否则,就会被抓住把柄、授人以口舌。

4.要有前瞻,做好预案。查案实际上是尽可能地恢复案件发生时的情况,但不可能恢复原貌,就像一个打碎的东西,修复人员只是尽可能地让它接近原物。我们侦查、公诉的每一起案件,肯定都会有薄弱的地方,而这往往就是被告人、辩护人辩护的地方。所以,我们出庭前,书写公诉意见书,就要对案件了如指掌,准确预测法庭上可能的辩点,做好预案。同时,在法庭调查阶段,要根据被告人交待犯罪事实、辩护人向被告人提问的问题、对证据质证的情况及时掌握案件发展动向,预测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在辩论阶段新的辩护方向,及时修改公诉意见。

总之,公诉人发表好公诉意见,通过有力的事实证据,准确的语言表达,严谨的逻辑思维,让审判人员确认起诉书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的正确,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对旁听群众也起到一定的法制教育,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作者: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罗 媛

编辑: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