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9 11:00:2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武春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春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如何理解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连续举行二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间隔时间最长能达多少天?最短多少天?
对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错误理解
错误理解之一:如果X月Y日举行了人大常委会会议,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最迟应在X+2月Y日举行。如7月10日举行了人大常委会会议,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最迟应在9月10日举行。
一年有12个月,在这12个月中,法律规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以“月”为单位的,并不涉及天。由于以月为单位,某月要么能开,要么不能开,二者必居其一。假如7月10日举行了人大常委会会议,按上述理解下次就只能在9月10日前举行,在9月11日至30日举行就不合法。这表明在9月即能举行又不能举行,这显然不合理。
实践中,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也不是按照上述理解实施的。如,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举行,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举行;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1日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27日举行;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2日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7月26日举行。比较这些省市连续二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时间,不难看出都不是按照上述的理解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实际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连续二次举行会议类似的情况比比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么多省级人大常委会不会也不应该在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时间上违反法律规定,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上述理解不妥。
错误理解之二:在1、2月份举行一次会议,在3、4月份举行一次会议,类似往下推。
如在1月份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在4月份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在2月份和3月份这两个月不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在2月份和3月份这两个月不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显然违反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
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应该理解为:“在任何连续的两个月中至少要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也即,如果在X月的任何一天举行了人大常委会会议,下一次会议可在X+2月的任何一天举行(当然也可在X+1月、X月举行)。如在7月份举行了人大常委会会议,下一次会议可在9月份的任何一天举行(也可以在8月份举行,也可以在7月份举行)。
连续举行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间隔最长可达90天
假如在7月1日举行了人大常委会会议,下一次会议在9月30日举行。如果要用天数来计算的话,由于7、8两个月都是31天(一年其它任何连续二个月都有月大月小),从7月1日到9月30日间隔90天,这是连续举行二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间隔时间最长的天数。
连续举行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间隔时间最短可为0天
根据“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规定,如今天已结束了人大常委会会议,遇到特殊情况,明天(甚至今天)可以举行下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在这种情况下,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间隔时间的天数为0。这是连续举行二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间隔时间最短的天数。历史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存在连续几天每天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如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1次会议于1963年2月1日举行,第82 次会议于1963年2月2日举行,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间隔时间的天数就为0。
作者: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春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