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5 17:21: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武春
武春丨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代表张某涉嫌犯罪,该县纪委已开除了他的党籍,并建议罢免张某的县人大代表职务。由于张某所在选区人户分离现象严重,多数在外地务工,很难返回原选区实施罢免案的表决,针对这种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采取委托投票的方式参加表决。
法律只规定选民选举人大代表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没有规定选民罢免人大代表可否委托投票。立法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关于罢免代表是否可以委托投票,早在2005年6月16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05年7月21日答:“罢免人大代表,表决时是否可以委托投票,法律没有规定。考虑到罢免代表应较选举代表更加严格的精神,罢免人大代表,不宜进行委托投票”。从此答复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当时是不提倡罢免代表进行委托投票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相对落后的一些地方的农村大量人口不断流入发达地区或城市,人户分离现象严重,这些人员长期在外地工作或生活,但户口在本地,还是本地的选民。为了实施罢免案,这些人员专程从外地回到原选区参加投票表决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太可能的。如果不允许他们委托投票表决,他们所在的选区参加表决的法定人数往往都凑不够,或者很难凑够,从而导致罢免案实施不了或很难通过。如果准许这些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委托投票表决, 不仅容易做到,也有利于罢免案的依法实施。
笔者认为,开展人大工作的一些做法,不能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就认为这些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或违法。如人们坚信或认可的“人大常委会要支持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等等,这些都不是法律条款的规定,但我们能说这些没有法律依据吗?对一些做法,当法律条款没有具体规定时,有些可以通过立法原则、立法理念、立法取向、立法目标,也即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精神或相关法律条款的推理,来判断其是否合法。只要符合立法精神,或通过推理能证明合法,就应该视为合法。
选举和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当然是选民参与率越高越好,提高选民的参与率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为了提高选民参与率,既然选民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可以委托投票,从法理上讲,选民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也应该可以委托投票。值得注意的是,选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此规定表明,选民的参与率越高,罢免案通过的可能性越大。允许罢免案可以委托投票不仅提高了选民的参与率,也有利于罢免案的通过。
“不宜进行委托投票”当然不是“禁止委托投票”,随着时间的推移,再好的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些答复,也会出现一些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不可能永远十全十美,总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地方开展人大工作的一些创新的方式方法,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有利于人大工作,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符合我国实际,就应该支持鼓励,就应该视为合法。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人户分离多的选区罢免县人大代表应允许委托投票。按照选举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主持者在实施罢免表决前或实施罢免的过程中,应通过适当方式,将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意见告之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根据申辩意见决定自己是投赞成票,还是投反对票,或者投弃权票,并告之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实施罢免案的委托投票应参照选举代表委托投票的规定为好。
建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要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适时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尽力做到使人大开展工作不仅有法律条款依据,而且法律条款更应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我国实际。
作者:武春(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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