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王超 | 浅谈如何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理论内涵 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4-07-16 16:25:1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超

 

“三个善于”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系统观念”在司法办案中的具体阐述,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具体要求,对于检察办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也是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根本路径。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正处于蓬勃发展、提质增效时期,以此为契机把“三个善于”融入具体办案实践中,有益于全面做实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一、基层检察公益诉讼存在的现实问题

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基层检察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线索发现质量不高,滥而不精。基层公益诉讼线索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源头活水,但基层检察机关在线索发现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公众对检察公益诉讼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不高,主动提供线索的积极性不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获取线索的渠道较为有限,主要依赖于日常工作中的发现和相关部门的移送,缺乏主动、全面、深入的线索排查机制。发现的线索单一,多数质量不高。

二是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导致对好的案件望而却步。在基层检察公益诉讼中,调查取证往往面临诸多困难。首先,部分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调查配合不够积极,存在推诿、拖延甚至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其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难以获取有效的证据。此外,一些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三是是案件办理效果有待提升。基层检察公益诉讼在案件办理效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些案件虽然胜诉,但受损的公共利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一些案件虽然解决了当前的问题,但缺乏长效机制,容易出现反弹。此外,对于一些跨区域、跨部门的公益诉讼案件,协调难度大,难以形成合力,影响了案件的办理效果。

  1. 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理论内涵以及要求

一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在监督中推进协同保护。公益保护是一项需要各类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办案应当抓住“公益保护”这一核心目的,从立案至结案,都应当紧紧围绕这一中心任务,进而扩大公益保护范围,优化办案程序,更新办案手段。检察机关与行政单位职能存在差异,但工作目标、追求效果完全一致,都是“以人民为中心”,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在具体办案中,应当秉持系统性、协同性履职的理念尤为重要,要准确理解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及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治精神,“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区分检察权和行政权的边界,坚持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定位,与被监督者协作配合不得混同、代替及越权。

基层检察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案多人少,存在联动机制建立多,实际联动少;专项活动多而杂,深度不够走过场的现象,行政执法+司法的联动效果体现不明显,行政机关抵触监督的情绪普遍存在。需要注意的是,当检察机关以公益保护为目的介入行政执法难题当中,以帮促改,推进行政优化,这样更容易被接受,形成协同效应。

二是把握检察公益诉讼与社会的关系,推动社会治理良性发展。检察公益诉讼要实现以法促治就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实质法律关系的主要矛盾及其内在逻辑找出其中的不平衡点或冲突点,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个案折射的社会问题及问题的主要矛盾,深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推动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真正实现通过检察工作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价值目标。如近年来日嚣尘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存在无公害食品生产与销售脱节、经营者素质不高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难度较大等问题,生产环节、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应当做好系统性调查和监督,才能实现真正的抓铁有痕。

基层检察务必遵循诉源治理这一本质要求,以久抓不懈推动社会秩序良性发展,切忌刮阵风,走过场。另外,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强化预防性监督。如在防范安全事故、化解安全隐患,未成年人保护、文物文化遗产等领域,可将监督重点前移,通过检察听证、圆桌会议、磋商会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将生态环境损害风险与安全生产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在秉持客观客观公正的立场中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统一。

三是统筹法、理、情,寻求保护公共利益“最大公约数”。“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蕴含深刻的道德意蕴,即法与道德规范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当法理情在具体个案出现矛盾冲突时,需要融入道德因素,合乎情理地解决问题,以更好实现实质正义。这一要求是检验案件是否高质效办理的最终标准。检察公益诉讼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处在在人民群众的私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公平正义中间。事实上天理、国法、人情并非总是简单的完美统一,会有矛盾和冲突,如何解决?就是要坚持实现法理情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三、以“三个善于”推进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的基层路径

一是不断丰富强化检察人员对习近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经常性学习,注重培育具备鲜明社会主义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律文化。将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爱国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理情”的新内容,科学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最大限度做到既坚守法律又通达情理,追求道德与法律的交融、朴素正义与法律规范的协调,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坚持底线思维。既要遵守法律底线,也要尊重情理底线。在法律规范所能涵摄的范围内操作,参情理而补法。如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毁林后主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提出补植要求后,又为其提供了“异地补植”土地的便利,就是非常好的做法。以法为据,坚持维护法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帮助当事人异地补植填补了法律的漏洞与空白,让司法不再冰冷。

三是大力推进社会参与。通过听证、公开检察公益诉讼文书、新闻发布等方式,拓宽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让群众充分参与到检察公益诉讼活动中来。充分地了解和尊重民情民意,从制度机制上构建有效途径和方式,保障参与实效。做实检察公益诉讼各个环节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同时做好公益诉讼质效评价工作,把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保障司法结果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预期并行。

 


供稿: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超

编辑:许沥心

责编:康爱国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