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7 09:25:0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生活中,有些人虽喝酒了但没开车
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某一天晚间,周某、汪某在朋友家吃饭,期间均、饮酒,并知悉对方有饮酒。饭后,周某从车主汪某手中取得车钥匙,驾驶该车搭载汪某出发,行驶至一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驾驶员周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67mg/100ml。随后,民警将周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出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5.90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汪某作为该车所有人,其与周某一同饮酒,明知周某饮酒仍将其车钥匙交给周某,未有效制止周某驾驶其所有的车辆,汪某与周某系共同犯罪。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法院认为,周某、汪某具有共同犯罪、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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