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时间:2023-02-27 09:25:41来源:文娟作者:

近日,彬州法院北极法庭审结一起因恋爱关系引发的经济纠纷。原告张大(化名)与被告任小(化名)在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保持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大通过微信向任小多次转账,转账金额200元-3000元不等,合计7万余元。本案在审理期间,关于案由双方争议较大,一方认为属不当得利纠纷,一方认为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这直接影响本案的定性以及最终的判处结果。

首先,本案原、被告曾为恋爱关系,原告给付被告款均系维护并增进双方感情而自愿为之,因此,不应适用不当得利纠纷。在恋爱关系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转账,属于为增进双方感情,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案由最终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其次,恋爱是男女社会交往过程中基于一种特殊感情而产生的一种交往方式,通常目的是为了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并且在恋爱过程中为了增进感情、加深了解、增加信任,会有一方为另一方购置大额财物或交付大额资金的情况。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已无法实现共同生活的目的,此时恋爱期间大额资金的交付已经丧失了感情基础和目的基础,应当由出资人享有,方不失公允,亦能有效避免因恋爱关系产生更大的经济纠纷或社会矛盾。

恋爱期间的转账应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行为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应有所区别,是否能实现共同生活的目的可以视为恋爱期间赠与关系能否解除的一个条件。在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为了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多次赠与钱款,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另一方对这一意图应该知晓,其接受了钱款应视为同时接受赠与行为所附条件,而不能将赠与物与所附条件割裂开来。现恋爱关系终止,赠与者保持恋爱、共同生活的目的已然无法实现,接受赠与一方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最终,结合双方消费水准及收入状况,本案对超过500元以上的转账视为赠与条件不成就,赠与不生效,判决予以返还。但对于转账中涉及“521”“520”“1314”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转账,认定为一般赠与,无需返还。

本案告诫恋爱期间的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稳固关系的小额赠与行为属正常现象,但谈恋爱应更多体现在精神层面,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应考虑对方的经济状况,不能超出正常消费和礼尚往来的范畴,违背正常的生活原则。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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