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法院】无权占有他人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时间:2023-02-27 22:50:46来源:作者:(肖坤)

近日,大荔县法院速裁庭审理两起因无权占有他人财物引起纠纷的案件,两起案件均在速裁庭严法官的释法明理后,当即履行,案结事了。

 

案例一:返还原物纠纷

张某和李某系同村村民,2021年经张某介绍,李某将自己家中的酥梨卖给了一个外地客商,下欠5000元果款未给付。李某一直以张某为中间人向张某索要多次,但张某以不是其收购的水果为由拒绝给付,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2022年初,李某再次找到张某索要水果款被张某拒绝后,一气之下将张某所有的电动三轮车推回自己家中不予归还,经村委会协调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严法官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在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后,李某认识到自己无权占有他人财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归还张某的电动三轮车。

案例二:民间借贷纠纷

潘某、赵某、刘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潘某从赵某处借得2万元,并向赵某出具了借条,由刘某提供了担保。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9年赵某为刘某盖房子,工程结束后,刘某发现赵某所建房子有瑕疵问题,便将此事告知给了潘某。赵某向潘某催要借款时,刘某称:“我是担保人,潘某把钱还到我这了,你给我盖的房子修不好,这2万元就不还”。无奈赵某只能将潘某诉至法院。严法官受理案件后,告知双方当事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所以刘某对潘某偿还2万元是无权占有的,应当予以返还。返还后再由潘某偿还债权人赵某的欠款。至于刘某房子的问题可另案起诉。最终,三方握手言和,该案当即履行。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发还原物;《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所以,切忌非法、私自、占有他人动产、及不动产,如有纠纷,第一时间通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免得“赔了夫人又折兵”。(肖坤)


编辑:张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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