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33:0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森
近日,彬州法院北极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为表兄弟关系,周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时,被告知其不符合贷款资格,后周某找到其表弟吴某,请求吴某向银行贷款,吴某碍于亲情,便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40万元,贷款到账后,吴某将该款打入周某账户。借款到期后,因周某未按时归还借款,银行将吴某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吴某归还银行贷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吴某收到判决后,随即将周某告上彬州法院北极法庭,法庭审理后,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相关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第一,本案中虽然吴某的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认定吴某与周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第二,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有提供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有到期还款的义务。本案中吴某与周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是原告吴某作为贷款人已履行完其提供借款的义务,实际用款人周某未履行其还款义务,吴某因周某未按时还款,致使其被银行起诉,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周某应当赔偿吴某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官提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除了借款合同无效,一旦没有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还会对自己的征信产生影响。而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亲朋好友借钱,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量力而行。(彬州法院)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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