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检察】虚假诉讼想获利 偷鸡不成蚀把米

时间:2023-03-02 21:36:59来源:作者:

家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乾佑街办的詹某意图通过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想偷鸡不成蚀把米。经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詹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提起公诉,被告人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回顾:2009年12月2日,张某某(于2021年7月5日死亡)向詹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2012年12月5日张某某偿还詹某5万元本金,下欠利息8千元未支付。

2019年4月28日,詹某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的利息8千元,后经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执行到位,双方债务关系消灭。2021年9月30日,詹某见张某某死亡,便隐瞒张某某已全部清偿其5万元债务的事实,并虚构其代张某某向王某某清偿4万元债务的事实,以原告的身份将张某某的继承人诉至柞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同时提交了张某某于2009年12月2日向其借款5万元的借条的上半部分复印件、两张张某某向王某某借款2万元的借据及王某某的虚假证言,致使柞水县人民法院两次对该民事诉讼案件予以开庭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詹某或构成虚假诉讼罪,将案件线索移交至柞水县公安局。柞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詹某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并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以詹某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警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切不可滥用;法律更是神圣而不容亵渎的,任何单位或公民提起诉讼必须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通过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谋求不法利益或不法目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温江涛)


编辑:陈昊

责编: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