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法院:无证“牙医”屡不改 非法行医终获刑

时间:2023-03-07 16:33:1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力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件,李某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罚金10000元。2022年6月,丹凤县公安局在巡查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继续开办口腔诊所,持续数年从事牙科诊疗活动。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向丹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继续非法行医从事牙科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李某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继续非法行医从事牙科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权利。广大群众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切勿相信“黑诊所”“土医生”。若从事特定医疗服务职业,应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不可铤而走险。非法行医,终将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生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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