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6日,原告古女士之子杜某将原告所有的宝马车停放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东门。
2021年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阮某驾驶车辆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小区东门附近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路边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车辆起燃着火,并引燃案外人王某停放的帝豪车、孙某停放的日产车、原告之子杜某停放的凯迪拉克车。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杜某得到消息赶到现场,发现原告的宝马车被燃烧的凯迪拉克车和帝豪车、日产车围堵在里面,为避免原告宝马车被引燃,原告之子杜某发动车辆冲进绿化带,强行将原告的车开出了火灾现场,在移动车辆的过程中,宝马车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
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驶入对向车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孙某、杜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被送修,花费修车费49192元,并就修车费用,原告将被告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认为,原告宝马车受损发生在原告之子挪动车辆过程中,宝马车并未与被告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也并未被引燃,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有的宝马车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损,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车辆停放人员无责任。原告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宝马车被引燃,在挪动过程中受损,因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故被告作为交通肇事方,导致原告的车辆在紧急避险过程中遭受损失,被告理应对原告维修损失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法官释法
原告当时所遇的险情是客观存在的,系由被告的行为直接引起,而原告之子将车辆行驶至绿化带,驶离危险区域,躲避危险的行为具有不得已性,是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驶离着火现场导致车辆受损的损失,小于未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导致的车辆继续燃烧或爆炸等危害。
●法官寄语
广大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车辆行驶过程中务必遵纪守法、文明行车,珍爱生命、谨慎驾驶,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供稿 | 昆明路法庭
编辑: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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