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6:31:5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姑娘,下次不委托了一定要及时撤销委托书。”承办法官在调解后,再次嘱托了原告惠某某。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做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惠某某受其表哥惠某委托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出售房产委托书并向该中介公司交纳500元信息费。后经该房产中介带看,购房者王某与该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期间,被告惠某某拿走委托钥匙后,带看客户王某与原告某房产中介公司再无联系。被告惠某某表哥惠某(该处房屋所有人)与王某私下商议跳过房产中介直接交易,并签订协议,因此节省中介费13600元。后原告某房产中介公司得知惠某与王某存在“跳单交易”行为,按照出售委托书合同约定,惠某某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并支付中介费,但被告惠某某认为该房产不属于自己,拒不支付。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此问题争执不下,原告遂将惠某某诉至清涧县人民法院,要求惠某某支付中介费13600元,违约金2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有调解的可能。遂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调解、“面对面”劝和的方式,一方面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解释说明合同签订的“契约精神”;另一方面,向原告说明了惠某某的家庭情况,希望原告能在中介费上作出一些退让。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逐渐消除对立情绪,被告惠某某向原告某房产中介公司支付6000元中介费,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近年来,清涧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减轻群众诉累,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师晓娟)
编辑: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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