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丹凤法院调处一起饲养动物引发交通事故纠纷

时间:2023-03-13 21:53:28来源:作者:

【案情经过】2022年2月10日14时,丹凤县武关镇黄蝉村通村公路西侧拴了一条牧羊犬,当严某步行至该处时,牧羊犬突然从路边窜出,受到惊吓的严某迅速向道路中间躲避。恰在此时,陈某驾驶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路中经过,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摩托车也失控坠入路边河道,事故导致严某受伤,陈某摩托车受损,严某被送往丹凤县医院住院治疗并花费近两万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丹凤县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牌且未购买交强险,负事故主要责任,严某为次要责任。双方本是同村人,互相都认识,但因医疗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导致邻里关系僵化。严某将陈某起诉至丹凤法院铁峪铺法庭,陈某辩称,是因为路边拴绑的狗突然窜出才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也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事发时摩托车上还载有自己的小孙子,造成摩托车受损,自己和小孙子受伤,严某受伤应该找路边拴狗的主人赔偿,而不应找自己赔偿。

 

【调处结果】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在2023年3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严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调解后,被告将赔偿款在协议期限内及时履行到位,双方握手言和,一起因路边拴狗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就此化解。

【法官释法】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虽为行人受到动物惊吓而引发,但事故双方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程度的过错,且在本案中,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法庭,发生交通事故的主体只能是严某和陈某,饲养狗的主人不能成为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属于另一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同时,法官在此提醒,农家养狗,看门护院,但是拴狗应该寻找合适的位置,避开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并应采取安全措施,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避免犬只撕咬或惊吓路人,防范不安全事故发生。

 


供稿| 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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