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21:54:04来源:作者:
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兑付部分案款,双方之间十年的纠纷在握手言和中化解。
2011年9月,原告贺某以18万元价格向被告刘某夫妻购买了某农村集体经济荒地四亩,但此后十年二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土地,也因该土地未再转让出去,二被告未向原告返还购地款,原告多次催要款项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双方互不退让,未达成一致协议。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组织调解,耐心讲明利害关系,劝解双方各退一步,但调解最终未能顺利进行下去。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法官助理电话征求双方调解意愿,原被告回复经过慎重理性的考虑同意调解,承办法官立即展开调解工作,通过“一对一”的方式,耐心倾听原、被告诉求,反复进行沟通协商,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被告当庭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3万元,承诺剩余15万元每月返还1万元,直至返还完毕为止。原告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使用,农村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予以承包,该类土地虽可以是非集体组织成员承包,但不得随意买卖。只有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在具备一定程序条件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否则双方买卖合同将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