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9 10:17:3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人脸识别
科技侵犯个人信息
· 以案说典 ·
科技的飞速发展应用在多个领域,例如“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在移动支付、设备解锁等方面,极大的便利了人民生活,但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却也可能侵犯个人信息。
案件回顾
近日,一小区业主因物业强制其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将物业公司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某小区自2021年某月起,在全小区范围内门禁处启用人脸识别系统,同时停用门禁卡,该小区住户仅能通过“人脸识别”这种方式开启门禁。
住户小王担心有风险而不愿将人脸信息录入系统,就只能跟随其他住户进出小区和单元楼,给他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他希望小区能够开通除“人脸识别”之外的门禁方式,但多次沟通均未果。
因此小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小区限期恢复小区门禁卡的使用或者提供除人脸识别以外的其他合理的进出小区的验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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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办 理
民二庭刘洁法官接到该案件后认为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对此高度重视,在查阅相关案例、了解相关规定后,与该案被告物业公司进行了大量沟通,其间向物业公司说明了“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的确可能会侵犯到住户的个人信息,开通其他门禁方式是有必要的。随后物业公司重新启用了门禁卡识别方式,原告随即撤诉。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在小区门禁系统的确是技术革新的成果,但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也不可忽视。物业公司在推进智慧管理的同时,也应注意与业主的沟通,合理考虑业主诉求,及时化解纠纷,共建和谐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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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编辑:晨晖
责编: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