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法院:巧用“居住权” 保障老人“老有所居”

时间:2023-03-29 10:25:0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孙昕乐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杨迎珍法官指导调解员诉前化解了未央法院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件,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白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儿子田甲与田乙,并购买有两套房屋。2009年,他们立下书面遗嘱,由田甲继承甲处房屋,田乙继承乙处房屋。后老两口一直居住在甲处房屋内。田某去世后,田甲与田乙轮流接母亲白某到自己家中生活。这种来回奔波的方式让老人非常苦恼,经慎重思虑,要求继续居住在甲处房屋,但因无法协商一致,其诉至法院。

考虑到本案系家庭纠纷且涉及老人赡养问题,法官立即约见原告白某,了解其居住状态和内心想法,发现其对遗嘱并无异议,仅想在其有生之年继续居住在甲屋。法官又联系被告,了解兄弟二人对母亲的赡养情况及房屋现状。田乙表示尊重母亲的意愿。田甲称甲屋已由其继承,其是房屋的所有人,目前房屋另有安排,暂不能满足母亲的要求。

在了解各方真实想法后,法官认为该案有很大的调解空间,遂交由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并指导其根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从维护家庭和谐、亲权亲子关系、赡养老人、满足老人稳定生活居住需求等角度展开调解。

调解员积极发挥其优势,运用独到的调解经验,邀请当事人及其亲属参与,在轻松的氛围中,双方说诉求谈愿望,调解员释法又明理。经过一下午的沟通劝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白某继续居住在甲屋,田甲协助母亲办理居住权登记,白某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产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房产的权利。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

本案中,法官充分运用该制度,准确把握原告的行为初衷,努力寻求遗嘱效力与老年人居住权利这一合理诉求间的平衡点,通过引导双方对涉案房屋设立居住用益物权的方式,妥善化解了家事纠纷,维护了亲子关系,保障了老年人“住有所居”。

法官提醒,居住权自登记设立,需要及时到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才能真正实现“房子不归我,我也安心住”。同时,在二手房交易中,购房者除了应查询房产查封、抵押等情况外,还应关注是否设立了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我,但我不能住”的尴尬。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