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16:01:50来源:作者:
2021年7月,被告人曹某、全某、麻某、付某为非法牟利纠集一起,在西安市灞桥区某医院附近一宾馆内从事收买银行卡、用银行卡帮助他人收转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该团伙共收买12张银行卡,被告人全某提供了个人银行卡1张,被告人付某出卖了4张银行卡。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所收集到的17张银行卡共计流入资金1206970.93元,共计流出资金 1206962.82元。
法院审理:西安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全某、麻某、付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而予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分别予以惩处,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没收,鉴于各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告人曹某、付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麻某能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应分别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曹某等4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000元至4000元不等罚金。
法官说法:广大群众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切莫贪恋小惠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不法分子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勿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