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 护黄河安澜——延长法院宣判一起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时间:2023-04-21 11:32:30来源:作者:

 

为深入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认真落实“三个年”活动要求,4月20日,延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此案件是自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以来审理的首例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以司法之力,护黄河安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延长县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二十余名干部群众受邀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延河(黄河一级支流)排放、处置危险废物2101.1吨,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李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仍帮助其运输危险废物1788.62吨,被告人高某及被告单位延安某公司明知他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张某某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均构成环境污染罪,情节严重。

法院审理

结合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薛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单位延安某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并处罚金850000元;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案为鉴,学法、知法、守法,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美好家园。

下一步,延长法院将结合“三个年”活动,积极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深入落实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奋力守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作出心得更大贡献。

什么是环境污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撰稿:黑飞龙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