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6:48:03来源:作者:
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婚姻的效力影响家庭成员的权利,特别是财产分割、继承权等。判断婚姻效力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成立与效力要件。
基本案情
原告钟某、被告王某恋爱后按习俗举办婚礼开始共同生活,生育两个女儿,在双方家长的建议下于2012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钟某认为被告对自己和孩子不管不顾,且经常与原告吵架,不承担丈夫、父亲责任,于2012年2月5日外出打工,分居至今,在此期间无任何联系。
法院经审理发现,原被告父母为亲姐弟,原被告系表兄妹,双方婚姻无效。被告认为原告离家多年,同意两个女儿跟随自己,认为原告应该一次性支付6000元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判决原告钟某、被告王某婚姻无效,双方共同生育的两个女儿跟随被告王某生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抚养费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
婚姻无效将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虽说婚姻自由,但是也不是绝对的自由,只有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来源: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