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11:21:51来源:作者:
夏日炎炎,一双时尚的凉鞋成为很多女生出街的首选。打开购物软件,你是否对眼前“物美价廉”的“品牌凉鞋”有所心动?不过,在按下购买键之前,不妨再仔细看看心仪的商品是否为正品,否则就有可能掉进“李鬼”的陷阱。让我们一起看看西安碑林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系“达芙妮”商标的权利人,主张被告在其网店销售“达芺(ǎo)妮”凉鞋,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碑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案涉商品标题描述上使用“达芺妮”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由于被控侵权链接已下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对原告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销售价格和数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开支)为3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凝聚着品牌文化的精髓,展示着企业的信誉和影响力,能够为经营带来不可估量的价值。现如今知识产权愈发受到重视,但仍有部分经营者“走捷径”“搭便车”,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进行牟利,其实质是对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侵害,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扰乱。广大经营者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守法经营,共同助力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注意对商标及品牌名称加以辨别,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西安碑林法院综合审判庭 许扬)
编辑: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