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6:31:00来源:作者:
5月17日,山阳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起因“新冠隔离津贴保险”理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1月16日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新冠隔离津贴保险”,保险间为2022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保险责任包括新冠确诊津贴10000元、新冠隔离津贴-强制集中隔离500元/天等五项保障内容。合同还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罹患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保险人按约定的确诊保险金额进行一次性赔付。2022年12月26日,原告出现高热、呕吐、全身酸疼乏力等症状,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次日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新冠确诊津贴”10000元,并提交理赔相关材料,被告以其未确诊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为由,不予赔付。原告通过多种方式维权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涉案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询问保险合同条款、拒绝赔付理由等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面临的诉讼风险和涉诉案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时指出规范经济行为是法治社会依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被告作为保险公司,更应当自觉、主动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诚信经营。经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与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沟通后,其表示愿意与原告和解,并申请法院支持调解。随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原告,交流案件争议焦点,表达被告积极与原告进行和解的意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新冠确诊津贴”保险金为5000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办理了保险金给付义务。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作者:李成慧 张娜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