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1:21:31来源:作者:
只需提供一张银行卡,就能轻松得到“好处费”,这样看似简单的工作,吸引了不少人。最近,就有几人被这样被眼前的蝇头小利所迷惑,沦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悔之不及!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下旬至10月底,被告人任某、胡某、沈某在明知犯罪所得情况下,联系并使用被告人杨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操作使用,三人分获利千元到上万元不等。截至案发,被告人任某、胡某、沈某使用杨某等10余人银行卡账户操作转账,流入上述账户不明资金共计380余万,致使28人被骗,共计金额40余万。
而被告人杨某则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五个银行账户提供给被告人任某使用,共获得“好处费”1085元。截止案发,流入被告人杨某名下5个银行卡账户不明资金共40余万,致8人被骗,共计10余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胡某某、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终,被告人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6000元。
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起侵财类刑事案件中,特别是电信网络类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得赃款,要被“洗白”,需要经历几百笔甚至几千笔转账,这中间就有大量所谓的“跑分客”协助。
假设仅卖了一张银行卡,再无任何操作,那么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如果买了一张卡,然后又通过该账户刷脸或者网银进行转账交易,那么可能就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法官说法
当前,诈骗分子无孔不入,为了逃避侦查,往往通过购买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方式进行二次或多次转账。“两卡”(手机卡、银行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断卡”行动,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
根据银行业相关管理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买卖。本案被告人由于法治观念淡薄,在利益面前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
临潼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贪图小利,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为了获得所谓的高额“佣金”,帮助犯罪团伙转账洗钱,结果就是害人害己,务必引以为戒!(郭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