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40:38来源:作者:
【案情概述】
小帅和小美是一对夫妻,二人恩爱有加并共同经营了一家名为“小红花”的公司。后来公司经营状况出现困境,小帅为了应对公司的问题向朋友阿水借款,并将公司作为担保人。可公司的情况还是每况愈下。小帅对阿水的借款到期后,仍无法偿还。阿水遂将小帅及小红花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小帅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小红花公司对小帅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小帅没有履行生效判决,阿水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小帅名下的两套房屋采取查封措施。
作为小帅的妻子,小美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生效法律文书并未涉及小美,法院不应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该执行异议被依法驳回。小美便一纸诉状将小帅诉至法院,诉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小帅因与案外人发生财产纠纷致使夫妻共同财产被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产虽登记在小帅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小帅与案外人的财产纠纷系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已经给小美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两套房产。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小帅和小美于1988年登记结婚,目前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案涉借款发生在2018年,小美虽主张该款项应属于阿水和小红花公司之间的债务,小帅的行为系虚增个人债务,损害了小美的共同财产利益。但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小美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小美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对小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与法不悖,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存在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法院才能允许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具备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必要条件,夫妻一方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李晓乐
编辑: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