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 公开开庭以案释法,保护森林警惕火灾

时间:2023-06-09 14:41:59来源:作者:

6月8日,由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孙某某涉嫌失火案在洛南县灵口镇曹窑村公开开庭审理,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当庭以案释法。当地部分群众参加了旁听。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指控孙某某犯失火罪的证据,并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孙某某干农活时,归拢荒草并用打火机点燃,起风后火势蔓延引燃坡上林木,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44公顷。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认罪认罚,法院判决孙某某犯失火罪。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结合案情对旁听群众进行了现场普法,解释了失火罪的法律概念及立案标准,告诫群众们要牢记“十不做”和“五不烧”:不带火种进山,不在林区吸烟,不在山上野炊,不在林区内烧纸上香,不在林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在林区内放火驱赶动物,不烧荒,未成年不玩火,不在林区内打火把照明,不在林内生火取暖;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无人看守不烧。

庭审结束后,群众们纷纷表示,通过本次庭审活动,将牢记护林防火责任,上山不带火源,保护森林资源。办案人员通过当庭以案释法、现场普法的方式,使护林防火观念深入人心,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由烧荒造成火灾,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第115条第2款: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来源: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刘思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