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 17:28:31来源:作者:
近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注重矛盾化解,案结事了,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房屋相连,双方因房檐滴水问题发生争吵,李某甲用镢头在李某乙头部击打一下,致李某乙颅脑损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实地走访,全面了解案情。经了解,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堂兄弟,房屋紧邻,原来关系较好,后因房屋滴水关系恶化。事发后,李某甲也深表后悔,自愿认罪认罚。而且了解到李某甲妻子曾因病治疗,欠外债较多,母亲年迈,患多种疾病,儿子年龄较大,尚未婚配,家庭十分困难。检察官遂对双方做了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李某甲对李某乙赔偿医药费用,赔礼道歉,李某乙对李某甲的道歉表示接受,并予以谅解,双方就房屋滴水做了妥善处理,握手言和。该案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层报检察长决定,对李某甲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经法院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为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办理效果,该院承办检察官不仅对李某甲进行了法庭教育,后又深入村组回访,李某甲表现良好,和李某乙关系融洽,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王宁)
洛南县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