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法院: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垫付的钱怎么办?

时间:2023-06-20 15:06:10来源:作者:

 

交通事故的意外发生,常常会让我们措手不及。勉县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原告苏某诉被告康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法院,康某担忧的问承办法官:现在我是被告,我给原告垫付的两万多块钱怎么办啊?

2021年12月28日,苏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康某驾驶的小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苏某受伤,苏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康某为此垫付费用25000元。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康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康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苏某将康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勉县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的损失。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康某提出其垫付的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余当事人亦表示同意。法院综合各项情况下,做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康某拿到了垫付的钱款,激动地说:“感谢法院,出的这个事故终于解决了,也解了我的一个心头大事。”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警救治伤者。而为伤者垫付费用虽无法律强制规定,但主动垫付不仅可以使伤者及时得到治疗,更有利于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而购买车辆保险就是为自己的行程上了一份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替代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亦无需担心垫付款项无法收回。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作者:汤琳 王龙文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