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检察院 | 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确保严格执行《意见》规定

时间:2023-06-25 15:42:14来源:作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的成年犯罪分子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应当严管严控。

根据这一规定,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对本县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筛查,发现有在矫的系性侵未成年的社区矫正对象。为了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严格落实该意见,并及时向社区矫正对象宣传该意见的规定,确保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此类社区矫正对象严管严控。该院刑事执行部门到相关乡镇司法所就涉及的相关社区矫正档案进行了检查,并同社区矫正对象见面,同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和座谈。通过本次检察,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度,及时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照《意见》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作者: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王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