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09:50: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某有限公司将一面印有“秉公办事,执法如山”的锦旗送到汉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明平法官手中,表达感谢。
2017年5月,某药品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2020年7月,原告某医药公司、被告某有限公司、某药品公司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变更主体协议》,将承租主体变更为原告某医药公司。同一日,原告某医药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租赁内容同无改变。2021年5月,某药品公司注销。2021年12月,被告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医药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租赁合同于2022年1月终止,双方于2022年3月签订《过渡期资产使用协议》,约定除办公楼装修被告不予补偿外,其余由原告某医药公司提供票据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折旧后被告某有限公司予以补偿。2022年4月,原告某医药公司搬出办公。并在此后将所租库房、办公楼腾空交还给了被告某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提供给被告,被告予以签收。2022年5月,被告书面确认房屋已腾空并交还。交付后,双方在补偿款及退还租金上发生争议,原告某医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有限公司支付装修补偿费760000元、疫情期间减免的租赁费381612.79元。
案件办理中,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但双方在补偿费用、疫情减免费用等方面意见分歧,未能达成付款一致意见导致被告拒绝付款。为妥善解决双方争议,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工作,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释法明理,在鉴定后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多次向鉴定中心征询,努力消除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疑惑,让双方对鉴定结果均认可,及时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补偿款及退还租金均履行完毕。(刘姝麒)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