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他拿到了17万元“救命钱”

时间:2023-07-04 10:20: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乘车遭遇交通事故

造成重伤

从提交先予执行申请

到取得17万元救命钱

仅用时4天

燃眉之急,解了!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17万余元,用于当事人医疗救治。

当事人袁某在2023年年初,乘坐他人驾驶的小轿车时与被告林某驾车相撞后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袁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袁某先后在西安红会医院、交大第一附属医院等地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管狭窄症等导致高位截瘫,花费医疗费46万余元。当事人因巨大开支已花光家中所有积蓄,其家属迫于无奈来到鄠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帮助。

承办法官蔺珊珊经审查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符合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条件。保险公司对当事人袁某主张的住院医疗费及外购药品费也予以认可,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及商业保险的合同约定,扣减保险公司已垫付的费用,最终法官裁定保险公司5天内先行支付袁某17万余元。

“真的很感谢蔺法官,这笔救命钱对我们家太重要了,谢谢,谢谢。”原告袁某的亲属在法庭上对法官连连说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西安鄠邑法院供稿

编辑: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