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15:21:0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丹媛
月30日,由西安临潼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张某某、赵某某按照上线董某某、夏某某指使和授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投资美国短期期权为名,通过口口相传、组建微信群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共向65名集资参与人吸收投资款1300万余元,支付收益667万余元,尚欠51名集资参与人696万余元未兑付,全部转给上线董某某、夏某某及其指定的袁某某等人。
此次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张某某、赵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官提醒】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人无论以何种名目和手段,承诺以“小付出”获得“大回报”,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高收益与高风险是相伴并存的,请广大群众要抵制诱惑,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
西安临潼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