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15:44:3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三原法院民事审判庭夏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2022年10月7日,王某持证驾驶某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关中环线义和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某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事故,又致其与右侧张某驾驶的某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三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事后,张某联系王某、赵某商量赔偿有关事宜,但二者皆因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故张某诉至法院。
夏法官与二被告进行初次沟通时,被告皆态度坚决,坚持不愿意向原告进行赔偿,在审理过程中夏法官又多次向二被告释法明理,并与原告和被告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保险公司分别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车辆损失650元、施救费500元,案件成功调解。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三原法院始终坚持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理念,力求在维护好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