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法院 | 虚标茯茶生产日期 司法建议直击痛点

时间:2023-07-10 10:13: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周莹

土坑酸菜、香精大米、假牛肉卷……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挑战着老百姓“舌尖安全”的底线,面对愈发凸显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西安未央法院王峥伟法官审理了一起茯茶虚标生产日期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并制发司法建议,实现了“源于案件,超越案件”的治理效果。

2021年4月20日,原告任某花费14280元在某便利店购买了60包茯茶,产品配料表中称该茶叶为特一级黑毛茶,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7日。后任某了解到该茶叶生产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4日,故认定该茶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遂将某便利店与茶叶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虚标生产日期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被告不仅应当退还货款,更应承担10倍购货款的惩罚性赔偿。

被告某茶叶公司提交了涉案茶叶的质量检测报告与因虚标生产日期问题曾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证明该茶叶除虚标生产日期外,无其他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退还原告购货款,但不认可原告的10倍赔偿要求。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茶叶的确存在虚标生产日期的情况,某便利店作为销售者,在采购茶叶时没有对外包装标签问题进行全面审查,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具有过错,应向原告退还购茶款。鉴于茯茶的制造工艺及特性,向更早年份虚标生产日期系抬高其产品价值的虚假宣传行为,但并未发现涉案茶叶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存在危害,且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10倍赔偿罚则的适用范畴。最终,依法判决某便利店退还原告购茶款1428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结案后,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茶叶公司的市场交易行为,树立“诚实信用、诚信经营”的导向,法官向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及时排查相关茯茶制品,积极进行整改,规范交易行为。该茶叶公司于6月28日向回函,感谢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表示将对交易中存在的疏漏问题及时整改,更加注重规范化、正规化操作,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解决诉至法院的个案只能治标,而扭住矛盾纠纷背后的风险漏洞才是真正守护老百姓“舌尖安全”的治本之法。未央法院将坚持问题导向,延伸审判职能,聚焦典型案件中反映出的普遍问题,不断强化个案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与精准性,切实发挥司法建议提升司法服务保障、强化诉源治理的效能,展现法院服务大局、增进民生福祉的能力水平。


来源:西安未央法院未央宫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