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我们只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说话”

时间:2023-07-10 14:29: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被执行人作为本地有名的大企业,资金链很稳定,不应该出现调解书未履行而被申请执行巨额逾期利息的情况。”

正当我准备直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时,一阵疑惑涌上心头,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本案必然存在其他隐情。我停下了手中的操作......

“梦中情案”竟然“内有乾坤”

事情要从头说起。2022年10月,我接手了一起执行案件,案由是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我大概扫了眼双方当事人的名字,看到被执行人是本地有名的大企业,不可能没钱履行法律义务,一冻结、一扣划,“案结事了”。我心头不由得涌出一阵欣喜,以为接到了“梦中情案”。

但对其中的矛盾仔细思量,轻松简单的“梦中情案”就变得“内有乾坤”。为破解疑惑,我再次认真阅读了调解书。

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就还款期限和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保全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及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货款,如被告上述还款行为有逾期,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全部申请执行,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同时承担其他有关费用。

双方当事人各有说辞

“关于我们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中所述数额,被执行人已经在期限内全部清偿完毕了,但是由于对方本应上月底付给我们的款项,可直到次月初我方才收到货款。”在首次沟通中,申请执行人说道,“王法官,按照和解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我们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40余万。”

一方的说辞不足以解开疑惑,我当即传唤了被执行人。

“我们晚支付一天是有原因的。”被执行人不无委屈地说道。

原来,被执行人在29日就联系到对方工作人员备齐票据后领款,但对方称公章不在身边,30日才能出具票据。被执行人也告知付款流程需要走内网审签,需要1天时间操作,所以1日才能付款。

“对方工作人员对此情况完全知情且认可,且我们双方后续的交易,均遵照上述付款流程进行,双方并无任何异议。不知道为什么对方在收到全部案款后,转而揪着延迟一天付款的事要求我们赔偿140余万的损失,我方无法接受,希望法院能主持公道。”被执行人继续恳请道。

从一个谜题到双岔路口

被执行人违反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了吗?很明显违反了,付款时间这一客观事实无法改变。

在对方对于延迟付款知情并无异议的情况下,双方默认的支付情形下,被执行人延迟付款一天,就要承担百余万的逾期利息,这合理吗?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出现了明显的失衡。

就此案而言,如果我按照申请,强制执行了这百余万元,不论是从法理或是情理来说,都将引起巨大的争议。是否存在一种能够兼顾法、理、情的解决方式?

迷惘之际,手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六条公平原则和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为我确定了办案方向。

“法院从来不是帮谁说话”

我再次传唤了双方当事人,详细梳理案件情况,确认基本事实无误后,我接收了被执行人递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同时,我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公司体量大、资金充足,并无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且该案案情确有特殊之处,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本院暂不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王法官,你这是‘拉偏架’。”申请执行人并不满意这个结果。

“法院要定分止争,要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对等。何况,你们真的认为他们晚付款一天的行为对你们造成了上百万的损失么?法院从来不是帮谁说话,我们只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说话。”我回答说。

对于本案来说,双方当事人就货款的履行均遵照双方默认的交易习惯,就款项推迟一天进行转款确有合理原因且双方当事人均知情并表示认可,迟延付款后的交易也都顺利进行。也很难认定推迟一天付款的行为对申请执行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或预期利益损失,无法支持其巨额赔偿要求。

随后,经本院执行异议程序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程序,均支持了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此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西安法院维护公正、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为企业合规经营开方抓药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切实考虑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加强对已生效判决文书的落实,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尽早履行法律义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案件告一段落后,我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司法建议书》。

“我们将加强对公司涉诉业务的管理,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依法合规开展企业经营活动。”被执行人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也回函至我院。

“(法院公正审判)不仅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而且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良好营商环境的维护,坚定了我们在西安投资发展的信心。在此我司深表感谢!”

从法律出发,但不囿于法条本身;从情理出发,但不困于情感之中,秉持一颗“持心如衡,以理为平”的拳拳丹心,练就一双“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火眼金睛。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让群众在每一个个案中真正感受到正义的回响。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