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为调,法官的这份心意你看懂了吗?

时间:2023-07-18 21:22:3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林升春

 

一份写好的判决摆在办公桌上,长安法院杨法官看了又看,犹豫了好一会儿还是决定收了起来。一判了之不难,但是双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会服判息诉,也会给后期的执行增加不少难度,于是,杨法官再次翻开了卷宗……

案件详情:原告曹某和被告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育有一女,2015年登记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所在村组因征地给每位村民分配了安置房,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并未对该财产进行分配。2022年,曹某得知其与女儿李某某名下曾在2012年有分到拆迁安置面积,但该财产由被告方占有、至今没有向曹某和李某某进行分配,遂将李某、李某的父亲、李某的妹妹均列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分配该房屋,本案由民一庭杨红雨法官承办。

在本案之前,原告曹某、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已经就抚养费纠纷、亲子关系纠纷存在过两次诉讼,双方的对立情绪十分严重,导致该两案虽结案、但并未执行。本案审理期间,因为双方之前积攒的矛盾较深,双方当事人更是毫不让步。

为了更好地解决双方的矛盾,杨法官反复做工作,多次带领书记员前往双方所在村组及小区物业公司了解案情,试图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调解解决纠纷。

双方最大的分歧在于对该套拆迁安置房屋的占有比例,二原告认为原告方占有的房屋财产份额占大多数、三被告认为被告方占有的房屋财产份额占大多数;原、被告均坚持己见,均要求房屋的所有权归己方,且均不同意向对方支付合理的财产折价款。

杨法官结合每人名下分配的面积数额进行详细比对,经过细致精准的计算,确定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实际占有比例基本相当,原告稍低于50%、被告稍高于50%。为此,杨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让其对房屋占比有明确的认知,并以“背对背”的方式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情况给出适当的建议,然而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执念颇深,依旧不为所动,坚持己见。

不论是谁得到房屋的所有权都需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房屋折价款,此时作出判决简单,但矛盾无法化解,判决之后的执行也是个难题。

眼看着案件又一次陷入僵局,杨法官给双方下了一剂“猛药”,遂向原告和被告通知:“既然双方占比相当,又都想要房屋所有权,那就由原告和被告均向法院的执行账号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证明己方有能力向对方支付房屋面积折价款,避免之后因此再起纠纷……”法官的字字句句都在为彻底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在作打算,这份心意让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温暖。最终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被告享有房屋所有权,原告享有房屋折价款,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

案结事了人和不是说说而已。7月12日,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方当庭向原告方支付了现金13万元,该款包含本案的房屋折价款,也包含之前两个案件的执行款在内。至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案分家析产纠纷,以及之前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共计三个案件的执行问题,也一并解决,真正达到了一案调解、三案执行完毕的“案结事了”的效果。

“调解结案,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不易,这不仅需要法官有扎实的专业素养,能够在明辨事实的前提下不偏不倚,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也需要法官的耐心细致、析理明法,诚心待人,从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出发,疏导当事人打开思想症结,才能真正促成调解,化解矛盾。”


作者:林升春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