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8 15:50:1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思妤
2011年12月4日,小赵向老陈借款150万元,并且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年,具体从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12月3日,担保期间为借期届满后的两年时间,也即从2012年12月4日起的两年内都是担保的有效期。冰冰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担保人冰冰(1994年6月1日出生,签订合同保证时仅17岁)在当地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并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现老陈诉至法院,请求小赵归还借款150万元,冰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那么,未成年人冰冰为他人作担保有效吗?
法官说:在本案中,冰冰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只有十七周岁,且就读于职业技术学校,没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为他人借款合同所作的担保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效力未定。冰冰的保证行为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刘一笑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